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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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為落實導師制,依據國立中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訂定之。 |
第二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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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設導師工作小組,討論有關導師導生事務。小組成員學生代表一人,教師代表三至五人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會議召集人,教師代表由系主任商洽本系專任教師組成之,學生代表由大學部系學會會長出任。 |
第三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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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及研究所一年級之導師由導師工作小組分配,研究所二年級以上(含)之導師以委請其指導教授擔任為原則。 |
第四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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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師導生關係除因特殊理由經系主任特准外,以維持至畢業為原則。 |
第五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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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師工作小組之任務包括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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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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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師職責及工作包括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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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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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生曾遭遇身心、學習或生活上之困擾或變故者,導師應予保密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。導師視需要得商請有關單位協助輔導,必要時得提報學務處作統籌協助輔導。 |
第八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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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,應由本系適時獎勵。導師工作之表現情形,系教評會得作為教師升等、續聘及獎勵之參考。 |
第九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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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 |
第十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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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請學務處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最後更新時間:106.8.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