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:本系為落實導師制,依據國立中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系設導師工作小組,討論有關導師導生事務。小組成員學生代表一人,教師代表三至五人,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會議召集人,教師代表由系主任商洽本系專任教師組成之,學生代表由大學部系學會會長出任。
第三條:大學部及研究所一年級之導師由導師工作小組分配,研究所二年級以上(含)之導師以委請其指導教授擔任為原則。
第四條:導師導生關係除因特殊理由經系主任特准外,以維持至畢業為原則。
第五條:導師工作小組之任務包括:
1.導師制度及師生共同參與活動之推展及督導。
2.導生活動費用之分配及應用。
3.導師費之處理。
4.舉辦導師會議。
5.導生重大獎懲案件之提報。
6.其他法定規定之事項。
第六條:導師職責及工作包括:
1.安排「導師辦公室」時間,定期與導生聚會,瞭解導生,增進師生情誼。
2.輔導導生專業學習與選課規劃、生涯發展及生活適應。
3.協助導生處理身心、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。
4.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與聯繫。
第七條:導生曾遭遇身心、學習或生活上之困擾或變故者,導師應予保密,並提供必要之協助。導師視需要得商請有關單位協助輔導,必要時得提報學務處作統籌協助輔導。
第八條: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,應由本系適時獎勵。導師工作之表現情形,系教評會得作為教師升等、續聘及獎勵之參考。
第九條: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: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請學務處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